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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 检察 法院 纪委 政法委到底啥关系
来源:中文编辑校对网 | 作者:bianjiao | 发布时间: 2017-04-07 | 19109 次浏览 | 分享到:



反贪局工作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


3.对象不同。
纪委处理的对象是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反贪局受理的案件对象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4.处罚不同。
纪委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包括改组和解散。


反贪局对违反刑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处理手段是立案待移送审查部门起诉,走的是刑事司法程序。

纪委“立案”与公检法的不同

公安、法院、检察院可以立案,纪委同样可以立案。然而,不得不说的是,此“立案”非彼“立案”,同样都是立案,纪委的“立案”是什么呢?


纪委的“立案”,是指纪检机关对于反映或者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问题,经过初步核实,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审查处理的活动。


立案作为纪检机关案件审查的必经程序和重要阶段,如何确定是否要立案呢?《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由此可以看到,立案同样有严格的条件和标准。


如果达到了立案所需的条件要求,应当如何履行批准程序?《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按照规定,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至此,立案的环节结束。一个环节的结束也意味马上进入下一个环节——审查。


纪委不是党内“公检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的几项改革举措让人印象深刻,一个明显的变化是:“办案”改叫“纪律审查”,“案件室”改称“纪检监察室”,“案件线索”规范为“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这些都不仅仅是称谓的改变,更是内涵的深化,体现了职能的重大转变,是对党章规定的回归。

长期以来,在一些地方,纪委被称作党内的“公检法”,执纪审查成了“司法调查”。有的纪委干部“办案”时,手头的依据不是党章党规党纪,而是大部头的各类法律法规,甚至以“移送司法时检察机关无异议”为荣。这样的工作思路,无疑是剑走偏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