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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号转载作品,记者自授权无效
来源: | 作者:bianjiao | 发布时间: 2016-10-08 | 18123 次浏览 | 分享到:

  记者为所供职的报社写稿件,通常被认为是职务行为,那么事实是否如此,作为记者到底有哪些权利,而记者所供职的媒体又有哪些权利,在遇到侵权行为时媒体和记者该怎样维权?近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熊琦接受了记者采访,他深入浅出地解开了记者心中的疑问。

 

  报社与记者签订授权合同——维权时很关键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是不是记者创作的消息、通讯、评论等都属于职务作品,针对职务作品记者除了拥有署名权外,还拥有哪些权利?如果某记者自己进行选题策划,使用的也是自己的物质技术条件,例如:利用自己的电脑、相机以及大量的业余时间等,但所创作的内容是该记者负责报道的范围,那么这样的报道是否依然属于职务作品呢?

 

  熊琦向记者解释,在记者创作作品及其与报社的关系上,除了《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法定权利分配规则之外,还要重视记者与报社之间的合同约定。关于上述问题,首先要看记者创作的对象是不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如果仅仅是传达一般时间、地点、事件的消息,则不具备独创性,不享有著作权,无所谓权利归属问题。其次,如果记者与报社之间没有特别约定,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记者创作的作品不属于其中第一款规定的特殊职务作品。这意味着记者完成报社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记者享有,但报社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权优先使用,且两年内作者不得许可他人以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特殊职务作品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需要提供特殊物质条件,需要复杂分工和多人合作才能完成的作品,记者的创作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况。但需要注意的是,记者在入职时和报社签订的合同中,往往都有关于作品归属的详细约定,因此一般需要先考虑合同的约定。

 

  应对网络转载报社需转变思想——合作与维权都该有

 
  随着网络的发展,传统媒体的内容被大量进行免费转载,传统媒体要想维护自己的权利,应该与本单位在职记者签订怎样的合同对维权才更有利,当报社与记者签订授权合同后,要想对本单位记者所创作的作品进行维权,具体该做哪些工作?对此,熊琦认为,记者创作的作品属于一般职务作品,因此自己仍然是著作权人,当然可以独立维权。但由于个人精力和能力有限,非法转载所侵害的更多的是报社利益,因此一般报社会代为维权。记者与报社签订的雇用合同中,往往都包含了记者关于作品授权的条款,因此在实践中无需重复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