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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号转载作品,记者自授权无效
来源: | 作者:bianjiao | 发布时间: 2016-10-08 | 18019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于如何有效维权的问题,熊琦认为,报社应该由被动转向主动,即积极与主流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达成著作权许可协议,打包许可报社的所有作品,这样既可以获得稳定收益,又能避免疲于应付网络侵权。而真正实现网络转载市场的规范,还需要依赖高效的司法审判和严格的行政执法。

 

  微信公众号转载作品应经报社许可——记者私自授权无效

 
  在媒体融合的大背景下,很多报社除了纸质版外,还建立了自己的网站,也设立了电子报,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其他网站可以转载该报社电子报中的内容?据熊琦分析,网络转载在我国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如果是本报社自己的网站使用,可以直接在报社与记者的合同中增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约定,报社即可自己选择何时以何种方式将自己报社记者的作品通过网络传播。但如果报社网站转载非本报记者或作者的作品,那必须获得著作权人或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方能转载。

 

  近两年,随着微信的快速发展,微信公众号开始火爆,大多数微信公众号都是以转载为主,由于微信公众号规定每天只能推送几条文章,那么如果本单位微信公众号没有推送该单位记者的文章,而其他公众号觉得该记者文章很值得推送,在征得记者同意的情况下,该微信公众号是否可以推送该文章呢?对此,熊琦告诉记者,如果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两年内是不行的,因为报社在此期间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的权利,其他微信公众号需要同时获得报社和记者的同意方能转载。

 

  相关法条链接:《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邹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