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使报纸编校质量评比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使内部评判的标准具有一致性和可操作性,根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和《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的基本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报纸编校质量评比有两项内容:第一,依法出版情况评比。主要检查是否坚持正确的办报方针、宗旨和舆论导向,是否按照《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刊登了国内统一刊号、邮发代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出版期号、印刷厂、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报纸单价,是否按照《广告法》和有关法规经营广告业务,禁止有偿新闻和违法广告。第二,语言文字编校质量评比。依据新闻出版署和国家语委发布的《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范,主要审查在用字、词语、语法、标点、数字、计量单位、格式、文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3条 评比总分为100分。其中,依法出版情况满分为20分,凡某项不符合要求,根据扣分标准直接从总分20分中扣除,不另行折算;语言文字编校质量评比满分为80分,按差错率换算最后的得分。评比结果公布:(1)依法出版情况得分,(2)语言文字编校质量得分,(3)总分,(4)名次。
第4条 评审工作要坚持原则、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做到:有错必纠,不搞迁就;有理有据,不“想当然”;评出的优秀,让各报社心悦诚服;指出的错误,让当事人不持异议。
第5条 评审过程中如有疑难问题,首先由评委查阅有关的文件或工具书,或者向有关部门咨询;未能解决的,提交评审小组讨论;如果仍有争议,提交评委全体会议讨论裁定。
第二章 依法出版
第6条 凡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两为”方针内容的报纸,一律以不合格论,不再进行其他项目的评比。
第7条 因技术性差错导致政治性错误的,每项视情节轻重扣5~8分。
第8条 没有注明国内统一刊号、邮发代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出版期号、印刷厂、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报纸单价(即“八必登”)的,每项各扣1分。
第9条 所刊载的内容严重超越版面分工范围的,扣5分。
第10条 违反《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的其他错误由评委提出,交评委全体会议讨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