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语言文字编校质量
第11条 语言文字现象是复杂的,本细则只能列举报纸常见的错误供参考,不可能涵盖各类问题。语言文字的运用,有正误之分,有优劣之分。作为报纸编辑,应追求准确无误、尽善尽美;作为质量评比,主要是检查和纠正那些违反有关规范的、违反出版惯例的、不合常识的错误。
第12条 语言文字正误的判别,以国家的语言文字各项规定为依据。字词正误的判别,以《现代汉语词典》1996年版为首选工作范本,并适当参照1983年版。标点符号正误的判别,以GB/T 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为依据;数字用法正误的判别,以GB/T 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为依据;知识性问题以新版《辞海》和《中国大百科全书》等权威的工具书为依据。
第13条 所抽查的报纸中任何一处(包括由客户提供胶片的广告),出现了属于编校质量评比范围内的错误,均判作“差错”。差错依性质确定扣分标准。出现在标题上的差错,扣分按正文同类差错的三倍计。本细则所举的例子前面标有“ * ”号的,均为差错示例。
第14条 差错率的计算公式:差错率=(因差错被扣除的总分÷所抽查版面的总字数)×100%。
第15条 版面字数的计算。对开版:使用5号字的头版为8 000字,其他版为10 000字。四开版分别减半。半版或半版以上是广告或图片的版面另行估算。
第四章 文 字
第16条 文字差错包括错字、别字、繁体字、异体字、漏字、多字、字序颠倒等。
第17条 文字差错一处扣1分。同一版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相同的差错,扣2分。如有整句或整段文字排重的,一处扣3分。
第18条 报纸上应使用规范的简化字,不得使用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1977)中的简化字。以下汉字必须严格—别:象—像,迭—叠,了—瞭,罗—啰,复—覆,桔—橘,兰—蓝,予—预,咀—嘴,欠—歉,付—傅/副,借—藉,令—龄。
第19条 报纸上不得使用繁体字。除广告中企业和产品商标经注册的定型标志外,繁体字一律按差错处理。
第20条 报纸上不得使用异体字。但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人名(特别是古代人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