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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的法言法语
来源: | 作者:中文编辑校对网 | 发布时间: 2016-10-08 | 13991 次浏览 | 分享到:

“准确”是第一位的。笔者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法制新闻既然是一种新闻,在报道时须遵循新闻传播规律、新闻价值规律、新闻事业发展规律、新闻宣传规律,真实、客观、准确地报道新闻,这是起码的要求,这一点与其他类型新闻别无二致。但法制新闻作为一种有别于其他类型的新闻,必有其特色。采写这类新闻,有一些特殊的要求。


作为报道者要懂法。如前所述,从法律体系角度讲,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都属于法的范畴。采写这类新闻,不一定所有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要吃透,事实上,随着经济的发展,规章越来越多,需要不断学习才知其意。但是最基本的法律知识、法律素养却是应当具备的。


比如,最常见的一种错误,是将法定代表人和法人混淆,有很多人经常把法定代表人简称为法人。实际上法定表人和法人,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随便简称。在公司中,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均是法定代表人,它是一个自然人,是公司所有事项的最终责任人;而法人,则是一个拟人化的称呼,指的是一种组织,如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还有一种常见的错误是将“侦查”和“侦察”不分。其实这也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前者为法律用语,后者为军事用语。公安机关、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只能称为“侦查”。


在刑事诉讼法中,把可能涉案的人称之为“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称之为“犯人”,这是法制的进步。但记者在采写这类报道时,经常有人分不清两者的区别,把“犯罪嫌疑人”简称为“犯人”。


在刑事案件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即“死缓”。这两者虽然不同,但并不是说后者就不是死刑。“死缓”也是死刑,只是不是立即执行,而是缓期执行,它是死刑的一种变通形式,并不是一种新的刑罚措施。有的记者在采写稿件时,对法院的这种表述,认识不清,易将死缓理解成一种新的刑罚措施。


注意运用法言法语


当然,作为习法学法之人,采写新闻报道必须守法。这是做人的要求,也是一种职业要求。


法制新闻报道必须注意表述准确,运用法言法语。有学者指出,法言法语是通向法治文明的阶梯。为了交流准确便利,每一学科都有自己特有的语言。这些“语言”都有自己特定的内涵和外延。“法言法语”也一样,它是法律领域中的专用语,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者执行法律过程中使用的语言文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