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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的法言法语
来源: | 作者:中文编辑校对网 | 发布时间: 2016-10-08 | 13308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案件报道当中,经常可以看到有记者用“丧心病狂”“狗急跳墙”“窜入某地作案”等词汇,这不仅不是法言法语,而且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侮辱。


又如,经常有人说“从严从快、严厉打击”某某类型犯罪,媒体在报道时也如此表述,其实表述是有问题的。因为对于每一个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起诉,乃至法院审理判案,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律对期限的规定;检察院是否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判罪如何判决,也都要依法进行。不能仅凭主观意志随意说“从严从快、严厉打击”。如果是这样,则是把执法当成一种运动,是对法律制度的不尊重。


平衡采访客观报道


采写法制新闻,经常会涉及对一些案件的采访,在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平衡采访。


案件有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每一种案件都有两方参与人。在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存在原告被告之分;刑事案件存在公诉人或者自诉人与犯罪嫌疑人之别。一定是两方存在冲突,需要到法院由法官公正裁判。所以对案件的报道,要对两方参与人均做采访,而不能只采访一方。能到法院旁听,自然可以方便采写,如果不能,也要想方设法采写两方参与人。如果仅采访一方当事人,会对案件有先入为主的看法,带着倾向性去写报道,不仅不符合新闻报道规律,而且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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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不一定是案件,在监管部门履行的行政处罚程序中,记者也要做平衡采访。比如,现在在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者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往往先向其发布处罚告知书,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要进行听证。被处罚的一方有权陈述自己的理由,为其辩解。记者在采写这类案件时,也要采写当事人,而不能仅听监管者一方之所言。之所以要做到平衡采访,目的就是要客观、公正的报道新闻事件,不能偏听偏信。


另外,与案件报道有关的一件事也需要引起注意,那就是只能报道案件本身,而不能代替法院作出判决。过去常发生这类事情,法院还没有判,媒体就开始渲染应当如何判,干扰司法。有的人,就是被媒体判处“死刑”了,致使法院工作进展下去很被动;有的人,明明所犯罪行可能被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媒体或者出于同情或者因为其他因素,希望法院轻判。因此,记者在采写这类案件时,无论报道中称轻判还是重判,都是不可取的。(中文编辑校对网节选自《法制新闻采写该注意啥》,作者:周芬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