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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医药广告准则解读(附:广告法违禁词汇总)
来源: | 作者:bianjiao | 发布时间: 2016-05-04 | 18156 次浏览 | 分享到:

这里的医药广告包括医疗广告、药品广告和医疗器械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涉及医药广告的条文主要有第15条、第16条和第17条


基于百度和莆田系医院事件,新一轮媒体广告整治或将展开

 

近些年来,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过多过滥,充斥着报章杂志、电台电视和网络等各种媒体,成了虚假广告和违法广告的重灾区。有些药品广告和医疗器械广告宣称“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有效率”、“治愈率”、“保证治愈”,有些医疗广告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进行宣传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这些违法、虚假广告不仅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严重威胁到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一、特殊监管药品及处方药广告的禁止与限制

 

广告法第15条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原因是这些药品都属于特别管制药品,具有两重性,使用得当,可以治病救人;使用不当,将危害人民的生命健康。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禁毒法》对这些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都做了特别规定。所以,广告法明确规定这些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2001年12月1日起修订施行的《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根据本条规定,处方药在我国分为禁止广告和限制广告两种情况。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治疗的药品等特殊药品,本法明确禁止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其余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介绍。

 

二、医药广告的禁止性规定

 

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与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世界各国都将其列入特殊商品和服务,并制定严格的广告发布标准,以确保这些商品和服务广告信息的真实、可靠,不对消费者误导。我国原广告法虽然只规定了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的准则,没有涉及到医疗广告,2015年颁布的新的广告法在药品广告和医疗器械广告的基础上新增了医疗广告准则。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