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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医药广告准则解读(附:广告法违禁词汇总)
来源: | 作者:bianjiao | 发布时间: 2016-05-04 | 18162 次浏览 | 分享到: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均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于患者和消费者而言,由于不具有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很难准确判断这些商品和服务的真实功效。因此,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广告,患者和消费者对广告内容的依赖性很强。在治病心切的情况下很容易受广告宣传的影响。广告实践中,不良商家和服务机构正是利用了患者和消费者的这一弱势和心理,在广告中大肆违法使用“包治百病”、“药到病除”、“无毒无害”、“灵丹妙药”、“祖传秘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承保”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误导和欺骗消费者。需要注意的时,原《广告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使用的表述都是“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国务院法制办《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全国人大《广告法修订草案》一审稿中,也同样采用了“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的表述。由于“科学”的标准本身也是模糊的,判断起来很困难,在全国人大《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删除了“不科学”字样,同时在功效之外又增加了对商品和服务“安全性”的要求,最终形成了“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这样的表述不仅扩大了禁止范围,而且提高了标准,禁止了所有表示功效或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有利于执法标准的掌握和判断。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的治愈率或者有效率通常是该商品或服务在生产检验或临床试验中的取得的数据。这些数据的准确性与样本大小、采集方式等多种因素有密切的关系。无论何种药物和医疗器械,都有特定的适应病症和主治功能,而影响疾病治疗的因素是非常多样化的。由于患者和消费者个体差异的存在,同一种药物、医疗器械或者医疗服务,针对不同的患者和消费者可能会收到不同的效果。不可能存在固定不变的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实验或临床试验中取得的所谓治愈率、有效率也是不能随意推广的。因此,在原《广告法》中明确禁止在药品广告和医疗器械广告中“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禁止在医疗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情形。这次修订中仍保持了这样的规定。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比较广告作是一种特殊的广告方式,指采用比较方式进行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广告审查标准(试行)》规定:广告中的比较性内容,不得涉及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或其他直接的比较方式。对一般性同类产品或服务进行间接比较的广告,必须有科学的依据和证据。但是与上述禁止在广告中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理由一样,药品、医疗器械往往是针对某种、某类病情生产的,不同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只适用于不同的病症,即使是同类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所适用的情况也是有差异的,所以不同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之间往往难以进行比较。保健食品和医疗服务机构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如果法律允许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