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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种新闻消息来源导致的差错
来源:中文编辑校对网 | 作者:bianjiao | 发布时间: 2017-03-16 | 3835 次浏览 | 分享到:

编辑和校对在排除稿件中潜伏的“地雷”时,一般先从消息来源查起,看新闻出处是否权威可靠。这方面经常遇到的情况有14种:


 

1.来源不明,道听途说

在关键环节、关键材料、关键证据、关键词语上,新闻来源不清楚和不准确,是造成失实的“关键所在”和“隐患所在”。像“据悉”“据透露”“据认为”“坊间称”等等,都被认为是有问题的消息来源。

 

英国《金融时报》对信息来源有严格的规定:编辑必须检查消息来源,只有在确认报道的真实性后才能签发上版。事实或言论越有杀伤力或争议,就越要求标明出处。

 

2.故意匿名

有时,虽有确切来源,但记者在报道中却故意匿名使用该消息来源。因为不这样,有时连采访都很难进行下去。比如,“水门事件”的“深喉”,也是事隔多年才现出真身的。但此中风险很大。某杂志因为报道一起国企改制事件,被告上法庭,因其使用的材料均是匿名的“举报人”。其总编辑无奈地称,为保护举报人,不会透露其姓名,那么只好自认败诉了。

 

国外有媒体主张全面禁止匿名来源。有的则主张一篇报道中不能使用超过两个的匿名来源。国内一些大的新闻单位规定,稿件中除了非常特殊的情况,应尽量不用匿名新闻来源。对所有议论性的材料一定要交待出处。与报道有关的主要事实和重要情节及观点也需交待消息来源。但属于公认的事实、常识性的内容以及记者亲眼看到的东西,则不需要交待消息来源。

 

在处理匿名来源时,编辑要注意采访对象是否是偷懒的记者虚构的,凡是看到“张先生”“李小姐”之类,通常要打个问号。可以不在报道中公布消息提供者的姓名,但编辑自己一定要向记者问清楚:是谁说的?他的身份如何?敏感话题要有采访对象的录音或书面材料。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报道对象时,通常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中文编辑校对网总结:(1)犯罪嫌疑人家属;(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3)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有特殊要求情况下);(4)采用人工受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5)严重传染病患者;(6)精神病患者;(7)被暴力胁迫卖淫者;(8)艾滋病患者及HIV(病毒)携带者;(9)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人员。遇上这九类人,稿件中可使用报道对象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