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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上诉;一审、二审
来源: | 作者:bianjiao | 发布时间: 2015-09-01 | 2136 次浏览 | 分享到:

 “起诉”是指当事人(原先)首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对起诉事项进行审理和判决,称为“一审”;当事人因不服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行为,称为“上诉”;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称为“二审”。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故二审也称“终审”。

 

一般说来,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或抗诉的一审判决、裁定,以及二审判决、裁定,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判一旦生效,诉讼即告终结。然而,我国又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政策传统,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不服的,也还可以继续向上一级法院或其他相关机构提“申诉”。但是,申诉不是法定程序,接受申诉的相关机构认为申诉理由成立、原审判决可能有错的,则予立案“再审”;如果认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的,则不予立案再审。

 

有的媒体把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的“上诉”写作“再次起诉”,或者写作“提出申诉”;有的媒体把法院的“二审”写作“再审”,或者把同一级审判程序的“第二次开庭审理”称为“再审”,都是于法无据的错误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