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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两会报道注意事项
来源: | 作者:bianjiao | 发布时间: 2018-01-23 | 48772 次浏览 | 分享到:

  每年各省份两会召开时,中文编辑校对网经常会收到一些读者咨询,问到两会报道中的一些专用名词。我们收集整理了一些地方两会,包括即将召开的全国两会报道中容易混淆的常用词语,供大家参考。


  ★最重要:官员排位不要弄错,核对再核对。虽然他们是公仆。


  ★对领导干部和政协委员中的企业负责人(特别有国有企业),不使用“老板”。


  ★不宜称“中共XX省省委书记”“XX市市委书记”,应称“中共XX省委书记”“XX市委书记”。(中文编辑校对网提醒,这几个称谓中,也就是多了一个省,一个市),对了,还得多提一句,对这些领导同志的活动报道,慎用“亲自”等词;低一级的,更别用亲自了!


  “人大”与“人大常委会”不能混为一谈。根据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人大常委会机关”不能写成“人大机关”,“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不能成“人大办公室”。根据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通过会议集体行使职权,不设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员,其没有机关,也没有办公室。因此,人大常委会机关或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正式对外称谓时,不能把“机关”“办公室”前面的“常委会”三个字漏掉。


  “人大常委会会议”不能成“常委会议”。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简称,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常委”不是机构,多指人员,常委会议不能确切地表达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含义,通常把党委的或政协的常委会会议称为“常委会议”。因此,不能把“人大常委会会议”误写为“常委会议”。


  不能把“人大代表”称为“人民代表”。“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严格的、民主的、法定的程序选举产生,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职务。“人民代表”是指普通人民群众代表,是一定范围内针对某一事项由人民群众公开推荐、为他们说话的“代言人”,无须依法产生,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能把“人大代表”称为“人民代表”。


  不能把“列席人员”称为“列席代表”。目前,我国宪法、组织法等法律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尚无列席代表的规定或称谓。“列席人员”是指依照法律和惯例被邀请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由人大常委会决定邀请,不用经预备会议审议通过。法律还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