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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易混淆的人大常用语辨析
来源: | 作者:bianjiao | 发布时间: 2017-03-01 | 14769 次浏览 | 分享到:


“罢免”、“免职”、“撤职”、“辞职”之间的混用。罢免案、撤职案以及免职案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特定情况下行使的人事监督职权。“罢免”是相对选举而言的免职方式,依据《宪法》第65条第2款、第77条、第102条第2款、第103条第2款、《地方组织法》第26条、《代表法》第75条规定,被选出的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需免去其职务的,由原选举单位、选区、选民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同时《选举法》第九章专门规定了选民或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并对罢免案的提出在人数、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免职”是人大常委会对由它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人员免去职务的方式。《地方组织法》第44条第9项、第10项、第11项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三长”的任免权的的行使方式。同时,《宪法》也对免职案的提出,在免职对象、方式等方面都作明确规定。“撤职”是指对人大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人员有违法违纪或严重错误行为的处置方式。撤职是一种行政处分,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一种重要监督手段。《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其中第12项职权就是在闭会期间有决定撤销个别本级政府副职,有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政府其他组成 人员和“两院”副职以下人员的职务。《监督法》第八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专章就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明确了 “一府两院”、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也可以提撤职案,但要经人大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对拟撤职对象的问题进行调查。撤职案在提请常委会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上提出申辩意见。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辞职”,是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人员,本人主动提出辞去自己所担任的职务。《地方组织法》第27条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政府组成 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还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中文编辑校对网查询《选举法》,其中第49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